--关于请求对姚里仁的伤情再次慎重作出司法鉴定的报告
大祥区人大内司委、大祥区公安分局:
关于大祥区板桥乡召伯村十组姚里仁、姚作新民事纠纷一案,现今已被姚里仁之子——现板桥乡派出所临时警员姚更全搞得十分复杂!板桥派出所将一起民事自诉案件硬是作为一起故意伤害的公诉案件来搞,派出所先是对我丈夫姚作新行政拘留,后又设法弄到另一方的所谓“轻伤”鉴定证明对姚作新刑事拘留,我及家人对姚里仁的伤情鉴定有怀疑,今特提请大祥区人大内司委、大祥区公安分局关注此案,再次慎重作出司法鉴定。
一、民事纠纷起因:
我丈夫叫姚作新,男,现年44岁,大祥区板桥乡召伯村十组公民,1980年中越还击战法卡山前线退役士兵。事件起因是这样的:召伯村秘书姚里仁,自当村干部以来,他就利用手中掌握的印把子,不知何故将我侄女姚婷户口薄的年龄搞错五岁,使姚婷由实际年龄17岁的年龄变成了12岁,导致姚婷办不了身份证,进不了学校,出外打不了工。姚多次请求姚里仁开恩,以村委会名义出证明到派出所更改年龄,他一概不予理睬。
2007年8月11日晚上八点左右,我丈夫为本队一居民打井收工回家,在马路上碰到姚里仁便叫他:“九爷,请你帮我侄女打个证明改一下年龄。”姚里仁就说:“不给你打怎么样?”姚作新说:“年龄是你搞错的,你当村干部为老百姓的,打证明是你的职责,你何咯不打呢?”姚里仁又说:“就不打给你!”姚作新一听也火起来,与姚里仁吵起来,姚里仁拿起一把椅子砸姚作新,姚作新因是打井回家,身上带有一把削锄头把用的菜刀,慌乱中用菜刀挡住砸来的椅子,本是胁他的,但在扭斗中不慎将姚里仁左手中指划伤一小块皮,双方就住手了,这时姚里仁打电话给村长姚新明要求去医院。其实,并没有什么大伤势。可是8月12日上午,乡派出所找到我,要求拿一千块钱给姚里仁诊伤,我当时想到都是左邻右舍的,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毕竟划伤了别人,当即就给了一千元给他。
但是,没有想到8月14日上午,乡派出所以“故意伤人”为由将姚作新行政拘留,8月15日才将拘留通知送达贺安平签字,我不签,派出所长大发雷霆,威逼着我签了字。
拘留后,姚里仁得寸进尺,无病呻吟,先到渡头桥地区医院住院,医院答复不需住院,姚里仁便跑到邵阳市中心医院找熟人住了院。2007年12月由于姚里仁父子的四处活动,原本是“轻微伤”的伤情最后变成了“轻伤”。姚里仁父子及派出所要求我们支付姚里仁医药费、护理费一万伍千元。
二、疑点及有关思考
1、市中心医院法医门诊属公安机关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值得怀疑!从手板伤情鉴定实践而言,一般要拇指受到损伤并有明显功能碍障才可定为“轻伤”。而本案姚里仁是左手中指受伤,且没有大的功能碍障,定为“轻伤”显然过重。
2、在整个案件调处过程中,板桥乡派出所一直没有息事宁人的调处势态,而是咄咄逼人的高压势态,这只能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姚乐全在派出所供职!其二,派出所没有尊重民事纠纷适宜调处的原则。就算是“轻伤”成立,也是一起自诉案件,派出所也宜先行调解。最后确定赔偿和量刑也是人民法院。假若姚乐全不是临时干警,假若姚里仁不是村干部,派出所将是一种势态呢?
三、请求
1、请求大祥区公安分局到将姚案送市(区)人民检察院或市(区)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中心去对姚里仁的伤情慎重做一次伤情鉴定。且姚乐全要回避。
2、在再次做出伤情鉴定前,先行解除对姚作新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为现有的“轻伤”是对姚作新实施刑事拘留的唯一依据。
某某某
2008年4月28日、
| 律师参考意见 | |
|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可以如下处理: 1、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向检察院提出正式的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说明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比如程序违法或事实与鉴定结论严重不符等。 2、派出所从法定程序上有一定不当,要你赔偿15000元给对方,对于调解从法律上说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强制性的,你有接受和拒绝的权利。调解不成,由对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可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在新的鉴定结论没有出台之前,公安机关可以不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也可以立案侦查,并不一定非得自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