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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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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3款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刑诉第138条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40条第3款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1个月以内。
[日期:2008-08-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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