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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证券公司成立2001年11月(原名为长沙证券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依法领取了《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恒信证券公司自成立以来,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累计接受客户资金70亿元人民币,至二00四年底,余额约20亿元人民币。有关部门认为恒信证券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长沙市公安局已对恒信证券公司立案侦查,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人犯罪对公司总裁郑悦等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证券公司)原总裁郑悦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勇平律师就郑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目前掌握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我们认为,郑悦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从 恒信证券公司的基本架构及其主要业务操控分析:
恒信证券公司(原名为”长沙证券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成立,注册资金5.8亿,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券商.股东单位为云南广基投资公司,北京惠泽投资公司,北京裕佳投资公司等,所有的股东皆是德隆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德隆实际控制了”恒信证券公司”全部股权。
恒信证券股东由如下公司组成(具体比例见附证材料)
1、博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此公司与德隆的上海华岳资产管理公司签定委托持股协议)。
2、北京惠泽投资有限公司(此公司实际已被德隆收购,德隆以自然人作为股东,其中一人叫白薇,为唐万川的妻子)
3、北京裕佳置业投资公司
4、云南广基投资公司
5、通程集团和通程控股,共占40%股份,
其中通程集团和通程控股的股权于2002年底至2003年初与德隆的德恒证券公司(法人为张业光), 上海华岳资产管理公司(法人为李强),中企资产管理公司(法人为唐万川),签订的转让协议。正是因为恒信证券公司是这样一个基本架构,从而恒信证券的所有经营管理完全受控于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8日,郑悦经德隆推荐,经恒信证券董事会聘任为公司总裁至今。公司法人董事长为通程集团周兆达。
2002年7月,周兆达授权以郑悦为首的经营班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2002年5月—10月,“恒信”的副董事长李强(为德隆股东和友联战略管理中心的执行委员)实际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建立“恒信”公司的业务流程,其中有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德隆集团为了实现其”金融混业集团”,专门成立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友联是以执委会方式运作(执委为唐万新,唐万川,张业光,李强,赵戈飞,王宏等)德隆公司主要以友联战略管理中心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
实际执行友联战略管理中心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部工作由陆萍副总裁负责,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为许斌。投资部总经理王佩 李睿,以上人均由友联管理 中心直接委派。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对其旗下的金融机构如恒信证券公司等进行非常严格的直接控制。友联管理中心从管理架构的设置,规章制度的确定,金融产品的推广及日常业务的操作(主要是受托理财及投资业务)均进行直接的管理,各个下属金融机构关键部门人员的任命亦直接来自友联管理办法中心。恒信证券除了经纪业务是独立运作的外,没有权力进行任何其他业务的独立运作。不独是恒信证券,德隆系统内其他的证券公司亦被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中央管理”,其运作模式,业务操作流程与恒信证券均同出一辙.
在德隆这样的管理体制下,恒信证券两个主要业务部门:资产管理部(负责受托理财业务),投资部(接受友联指令进行投资业务)均被采用上述的模式进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的副总都由友联战略管理中心委派及任命,并直接与友联管理中心的对口部门联系,向友联的相关领导负责。
郑悦作为恒信总裁没有任何权力对其业务进行实际的管理及参与。具体融资,出钱,投资的流程和郑悦没有任何实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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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恒信证券公司业务操作程序;总裁的日常工作范围,职责以及恒信证券公司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德隆”所调用的情况分析:
恒信证券公司本身没有违法行为
1、 恒信证券客户保证金没有被挪用,2、 全部在公司保证金帐上,3、 至今,4、 恒信证券的经纪业务仍在正常运作。
5、 恒信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券商,6、 公司的“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业务范围均有“资产管理”这一项内容,7、 即使我们的受托理财业务——接受客户资金进行理财是合法开展的业务。与其他众多的证券商一样,8、 “受托理财”是我们一项正常的基础业务。
9、 恒信证券与客户签定的“受托理财协议书”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正常经济合同,10、 所有的客户均非常清楚地表达其要求:其将资金委托我们理财的回报一定要超过直接投资国债的回报,11、 所以我们与客户签定了两份合同,12、 以求通过合同13、 向客户保证其收益将超过国债的票面利率,14、 在这一做法上,15、 恒信证券采用了现在国内证券行业通行的一般方式,16、 完全没有违背客户意志。
17、 恒信证券的资金被德隆调用是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18、 恒信证券本身既无资金需求,19、 也无利用理财资金犀利的意图。
20、 德隆将恒信证券的资金用来操纵股票或做其他的投资用途。但,21、 因为德隆比较独特的管理架构,22、 管理理念及方式,23、 恒信完全没有权利及渠道得知其中任何细节或参与其中任何的操作。恒信本身,24、 从来没有操纵股票的行为和意图。
恒信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是在控股股东的要求下被动进行的
25、 德隆作为控股股东通过“友联战略管理中心”对恒信进行直接的管理。恒信所有涉及资金调拨及投资等的操作指26、 令等均由友联的有关人士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下达指27、 令给恒信证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28、 恒信证券公司本身没有进行过任何独立的投资行为,29、 所有的投资及资金调拨都是或说仅仅是根据控股股东——德隆的要求而30、 被动执行。
恒信的受托理财和资金调用流程
31、 恒信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与客户签定理财合同,32、 资金到位后由恒信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直接报友联管理中心资金部;
33、 友联管理中心资金部通知友联管理中心投资总部;
34、 所有的股票买卖或其他投资指35、 令均由友联管理中心投资总部直接给恒信各个营业网点或恒信证券投资部下达操作指36、 令。
郑悦作为恒信证券公司总裁在上述工作流程中,在事先或事后对所有来自“友联管理中心”的指令没有任何表示异议或否决的权力。
37、 恒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经理及分管副总裁均由友联管理中心直接委派,38、 直接向德隆负责,39、 实际并不40、 向总裁负责。资产管理部的业务计划和具体操作指41、 令的下达均由友联管理中心负责,42、 合同43、 的审核,44、 批准,45、 由资产管理部和分管副总裁负责,46、 在完成这些程序后,47、 按照恒信证券内部流程规定,48、 所有合同49、 需要总裁签字。因此,50、 所有的合同51、 上有郑悦作为公司总裁的签字。
52、 恒信的投资部在公司内部名53、 义上由总裁负责,54、 但实际上,55、 与资产管理部一样,56、 其人员和业务操作均由友联管理中心负责,57、 郑悦完全没有无权参与实际的管理。
58、 德隆对其附属机构的管理最严格的是资金上的管理,59、 有非常严密的制度与规章,60、 实行严格的分块管理,61、 如上所述,62、 恒信的资金部由友联管理中心直接管理,63、 本人的签字仅是恒信证券本身内部流程规定的需要,64、 是形式上的。实际上,65、 大多数的资金调出单上的签字是资金调出后郑悦补签的,66、 有部分的资金调出单甚至不67、 需要郑悦的签字。
恒信证券公司受托理财业务规模和现状
68、 恒信证券公司受托理财资金累计发生额为70亿。现金的余额为26个亿(其中6亿为德隆关联企业资金),69、 其他的已归还给客户。
70、 上述所有受托理财资金余额(26亿人民币)均由控股股东德隆调走或使用,71、 恒信证券公司与德隆已将资金往来帐务完全理清,72、 德隆本身也完全承认了调用资金的事实与金额。
纵上所述:郑悦于2002年4月被恒信证券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裁,同年7月底恒信证券公司董事长周兆达依据股东会决议授权郑悦为首的经营班子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依据内部分工,作为主持日常工作的郑悦主管投资部,法务部和稽核把部,而负责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是公司资产管理部,郑悦并不直接主管该部门的业务,主管该部门业务的另有其人,即郑悦不直接主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恒信证券公司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不需经总裁郑悦批准。据恒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许斌证实,恒信证券公司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从客户开发,签订合同,资产交接,合同管理,到提前支付收益,到期清算的提示,直至受托客户的维护,在整个受托业务操作流程中,均无需总裁郑悦签字批准,仅在资产交接及到期清算提示这两个环节,需报总裁郑悦知晓,也仅仅是个形式。另据恒信证券公司投资部有关资料证实,对受托资产管理资金的外划,投资部不参与。恒信证券公司的股东北京裕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惠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也证明,恒信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向“友联管理中心资产管理部”直接负责并由其直接管理,公司合同盖章需经总裁签字,但该签字仅为满足公司内部流程形式需要,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股东及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现有证据证明,恒信证券公司作为法人,但从来没有独立,主动地制定过有关制度,流程和决策,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恒信证券公司也没有主观动机占有,支配和使用上述资金。郑悦本人也从未发出指令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其本人也从未作过相关决定。整个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实际上独立于恒信证券公司日常经营之外,德隆友联按其一整套业务流程运作,郑悦本人只是被动的牵涉其中。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郑悦作为恒信证券公司的总裁,根据其在公司领导层的分工以及在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属于恒信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郑悦不应当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请求立即无罪释放郑悦。
以上意见,请求斟酌采纳。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胡勇平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