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四次上书或议案关注;
中国多名顶级法律专家两次论证“不涉及犯罪”;
相当级别的司法机关观点相左、互相对恃……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资本运作市场最奇特的涉刑案!
“资本高手”张庆民:
荣与辱之间的"行走"
12月11日,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庆民涉刑案。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诈骗、挪用公款与侵占罪提起公诉。公诉的卷宗多达107卷,检方是用两辆小推车将卷宗推上法庭的。审理时,张庆民的两位辩护律师认为,检方只提供了不到10%的主要证据,没有证据目录,有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对本案的管辖范围、审理的合法性等提出质疑。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卷宗太多,牵涉面广,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审理。
张庆民究竟何许人也?一起并不轰动的刑事案,为何公诉方的卷宗多达107卷,且给被告人一方留下诸多口实?记者为此展开了调查,走访了多位知情人士。12月18日,记者联系了张庆民涉刑案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商帐维权网总监胡勇平先生,从他那里得到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一、“资本高手”张庆民其人其事
在中国资本与股票市场,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庆民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他的一惊一乍,犹如蝴蝶振翅,不同程度地牵动着商业精英们敏感的神经。
网上资料显示,张庆民历任广州军区防化团排长,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事、副处长、处长,中国新兴广州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新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军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军神实业成为民企收购国企触及全面要约收购第一案的主角,一时风光无限,张庆民因此被誉为“资本高手”。据称其手下有30多家企业,其中4家上市公司。2005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执行逮捕。
据张庆民的姐姐、原株洲市妇联主席张静缺女士介绍,张家祖籍河北,但与湖南渊源颇深,其父母系南下干部,此后一直工作、生活在湖南。张的父亲,曾经担任原湘乡县武装部部长、新化县委书记,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张庆民在湖南湘乡出生、长大,1973年入伍,在部队表现上进、好学,曾担任过广州军区司令员尤太忠上将的秘书。1992年以副厅级身份下海经商。
据悉,张在湖南拥有三家企业,他分别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他在湘潭的东山学校、韶山学校及长沙市七中,设立“军神奖学金”分别达5年、7年。张庆民为人低调,但做事张扬,在网上很难搜集到他更多的个人资料,但他的企业扩张的速度惊人,2000年成为民企收购国企触及全面要约收购第一案的主角,不过是偶露峥嵘而已。
然而,2005年7月份,张庆民突然从两大市场“全身退隐”,他被广州警方悄然羁押。直到2006年4月份,才有媒体发文称:由河北华玉改名而来的玉源控股今日曝出公司前任董事长张庆民涉嫌诈骗的消息。2005年8月15日,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对该公司为华夏银行罗湖支行、光大银行两项贷款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案件侦查。截至2006年4月20日,该案件尚未侦破。
此后,市场上极少有关张庆民的信息。然而,直接导致张庆民“牢狱之灾”的,并非玉源控股的“资金挪用”案,而是香港万丰公司与广州中科信在广西南宁的的一次房地产开发“合作”崩盘,广州中科信因此被告上安徽省高院。张庆民则被中科信以涉嫌诈骗举报到广州警方,从而“马失前蹄”。玉源控股之事,不过是公司方对市场反应的一个“说词”。
那么,风光无限的“资本高手”张庆民,是如何沦落成“待罪之身”的?广西南宁的“合作”,为什么会成为张庆民资本博弈的“滑铁卢”?
二、4万元交易70%的股权匪夷所思
事情要追溯到几年之前。
万丰公司2001年在南宁投资运作“外滩新城”,第一期工程后,因资金周转出现危机,引进了广州中科信,由后者进行全面“收购”。广州中科信入主“外滩新城”后,将其评估后以之参与中钨高新的资产置换……
这是外界目前所知的军神集团与广州中科信的最后“合作”,也是最失败的合作,它为张庆民日后的牢狱之灾埋下了祸根!
2003年3月22日,对张庆民来说,也许是一个特别的日子!
据可靠的资料称,南宁“外滩新城”项目第一期工程后,后继资金存在困难。2003年3月,张庆民邀请广州中科信加盟,以追加2亿资金投入为先决条件,后者答应了。于是,此年的3月22日,张庆民代表万丰公司一口气签下了《股东转让出资及权益合同书》、《补充合同》、《保证函》、《谅解备忘录》等10余份法律文书,合同对象涉及广州中科信及其控股公司。
这些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万丰公司将其在南宁桂源房地产出资中的675万美元[占公司出资总额的45%],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中科信;
2、万丰公司将其在南宁桂源房地产出资中的375万美元[占公司出资总额的25%],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亿达国际有限公司;
3、张庆民保证除深圳三九的3000万借贷和河北华玉的5000万反担保外,不存在其他隐性债务;
4、广州中科信2亿元人民币进入南宁桂源房地产的帐号,入主运作;
5、以亿达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赠与张庆民1000万;
6、由广州中科信代替万丰公司承担山东鲁银公司的债务[注:此条的真实性,中科信持有异议];
…… ……
双方还特别约定:“双方所签订的本补充合同书中所确定的转让价格是合理的,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形,更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成分。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合同有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书,更不能以欺诈或胁迫为由主张本合同无效。”
合同签订完毕后,广州中科信入主南宁桂源房地产。
张庆民为何以几乎“白送”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广州中科信,至尽仍是个谜。但非常人,有非常人之道,他这样做肯定有其理由。然而,几个月后,张庆民发现,广州中科信的2亿元资金,仅在桂源房地产的帐号呆了7天,就被转走。更让他惊诧的是:中科信将外滩新城房地产评估为5.6亿后,于2003年5月29日,以桂源房地产70%的股权收购上市公司中钨高新,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随后的8月份,中科信与桂源房地产另一股东签订分家协议,将5.6亿的优质资产剥离……
“这一来一往,资产徒增几个亿。”一位报道过广州中科信资产之谜的媒体记者说,“这也许就是中科信资产两年资产翻十倍的秘诀。”
最高法院在书裁定中也认为,这个协议是象征性或无偿地转让了张庆民的股权。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2004年5月14日,万丰公司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广州中院提起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但同年8月31日,由于山东鲁银已就该股权转让起诉万丰与广州中科信,万丰公司撤诉。
三、山东鲁银横空杀出广州警方半路介入
2004年8月19日,山东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得知万丰公司和中科信公司的股权交易以后,认为两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万丰公司偿还其欠款的诉讼,并把中科信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万丰公司与中科信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其理由是:曾被张庆民控股的军神集团,于1999年5月16日与山东阳谷国资局签订了《山东阳谷电缆集团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书》,在履行该合同时,军神集团尚欠阳谷国资局4400万股权受让款,2002年6月10日,为了方便军神集团改制,万丰公司向已得到阳谷国资局的4400万债权的鲁银公司承诺:由其代军神集团偿还该欠款,并以南宁桂源拥有的70%股权的权益收入作为优先还款来源。
安徽省高院受理了此案。在此期间,中科信公司认为鲁银公司与万丰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子虚乌有,纯属合谋“诈骗”,并向广州市公安局举报。广州市警方遂对张庆民立案侦查。
2005年7月12日,安徽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广州市警方3名民警出现在法庭上,当庭宣布对万丰公司诉讼代理人(驻合肥办事处首席代表)兰希玉及代理律师以“诉讼诈骗”之罪名予以拘传,对鲁银公司代理律师以“诉讼诈骗”之罪名予以刑事拘留。律师们据理力争,安徽省公安厅也紧急介入,律师们得以释放。
2005年7月26日,张庆民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实施逮捕。
2005年8月15日,安徽省高院对阳谷鲁银公司诉万丰公司及第三人中科信公司代偿欠款纠纷一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股东转让出资及合法权益合同和补充合同无效。
中科信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5年9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张庆民自2005年7月26日起,一直被广州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羁押在看守所。
“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差点被广州警方拘留的杨彦光律师认为,“广州中科信的总部在广州,明显是利用地域优势,借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来干扰民事审判,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张庆民的姐姐张静缺女士一直关注着本案的进展情况。她认为,张庆民是清白的,他被人诬陷了,法律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
四、民事的归民事的,刑事的归刑事的
张庆民被羁押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全国第九届人大代表、湖南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孙菊四先生,是社会关注张庆民案的“第一人”,他多次为张庆民案奔走呼吁,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对待张庆民案件。
2005年9月19日、2005年11月1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余克建、任玉奇等6人两次上书全国人大,请求依法监督、查处纠正广州市公安局插手民事纠纷、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行径。2006年3月,湖南籍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刘冬荣、黄琼瑶等8人,在审议“两高”报告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广州公安对张庆民一案以权代法背后的腐败及造成的恶劣影响。2006年10月18日,余克建、刘冬荣、任玉奇等12名湘籍全国人大代表,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关注张庆民案。
刘冬荣认为,对同一事实和纠纷,在最高法院已经有明确裁定的情况下,广州警方就同一事实做出完全相反的认定,还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这背后隐藏的是典型的地方保护。此风一旦盛行,各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统一的国家审判权将大受损害,司法权威将丧失殆尽。
2005年11月27日,应湘籍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邀请,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杰、刘剑文、时建中及李曙光等4人,在北京召开研讨会,他们认为:从现有证据材料上看,本案仍属经济纠纷范围,并未涉及经济犯罪。2006年3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聘请曾宪义、江礼华等4位法学专家研讨此案,得出与上述基本一致的意见。
胡勇平律师出示了近日收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2005)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鉴于广州警方多次要求安徽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该裁定书对张庆民案的定性,做了非常明确的界定:“中科信公司认为鲁银公司与万丰公司存在虚构债权债务行为,且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民已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但即便如此,其合谋行为也无法直接使中科信公司承担债务。中科信公司是否应如鲁银公司起诉的那样因受让股权而要承担共同偿付责任,这是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案无需移送。”
他解释:换句话说,中科信公司与鲁银公司、万丰公司之间的纠纷,不管结局如何,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张庆民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无关。这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结论!
胡勇平律师接手本案已有一年时间,他七上北京,并多次与广州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其不懈努力使案情逐渐明朗,也引起了执法机关高层的重视。他认为,本案的办案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即使鲁银公司与万丰公司“合谋”之说成立,张庆民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2002年9月25日,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的裁定书,可以说是对本案的最终定性,其“本案无需移送”的定论,与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律师对本案的观点是一致的。胡勇平律师表示,民事范围的纠纷,应该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他希望有关部门公正执法,涉及张庆民的案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公正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