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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摘要: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在立法上应做到]确定和完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应加以修改和完善:1将剥夺政治权利改称为剥夺一定权利2确定剥夺一定权利的内容3对职务犯罪应增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4建立剥夺一定权力执行的的监督考察制度5建立剥夺一定权利刑的复权制度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立法完善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在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
(11/24/2008 20:22:49,1) [查看全文]
一、案情
被告人周书建,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3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服刑期间三次被裁定减刑3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于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书建于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间,采取乘隙、撬门、撬窗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20元及手机、摩托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
(11/24/2008 20:22:16,1) [查看全文]
摘要: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在立法上应做到]确定和完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应加以修改和完善:1将剥夺政治权利改称为剥夺一定权利2确定剥夺一定权利的内容3对职务犯罪应增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4建立剥夺一定权力执行的的监督考察制度5建立剥夺一定权利刑的复权制度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立法完善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在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
(11/24/2008 20:21:43,1) [查看全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遇制度,尤其是具体刑罚的裁量适用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此所指的仍然仅仅是刑法意义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而不同于犯罪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概念。)在我国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运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都有一定涉及。对此加以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未成年人犯罪处遇制度内容的深
(11/24/2008 20:20:05,2) [查看全文]
一、简介刑罚执行变更:
  刑罚执行变更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在交付执行或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依法改变或调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内容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刑罚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它是通过惩罚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基础,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刑罚只有通过执行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才能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11/24/2008 20:19:44,1) [查看全文]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都将被判处附加刑。如何解决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三种附加刑并罚中的若干问题试作探讨。
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指主刑的并罚,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目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附加刑的并罚,法官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现行《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并罚,即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公认的数罪并罚的三大原
(11/24/2008 20:19:11,1) [查看全文]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不涉及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原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仍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裁决拘留处罚的,根据公安部规定,应当在执行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
(11/24/2008 20:18:48,1) [查看全文]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1/24/2008 20:18:22,2) [查看全文]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11/24/2008 20:18:04,1) [查看全文]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
(11/24/2008 20:17:21,1) [查看全文]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08/07/2008 12:18:17,7) [查看全文]
一、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二、 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1、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2、非法狩猎罪。
五、 毁坏耕地罪。
六、 破坏矿产资源罪
(08/07/2008 12:17:54,5) [查看全文]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3款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刑诉第138条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40条第3款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
(08/07/2008 12:17:29,11) [查看全文]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4条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4条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6条在刑诉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08/07/2008 12:17:10,11) [查看全文]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08/07/2008 12:16:44,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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