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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论
  古谚云:“官贪则政危,官廉则政举。”腐败不仅践踏党的纲领,亵渎法律权威,而且也直接破坏清正廉洁的法治环境,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秩序,腐败问题是影响和谐社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新形势下,反腐斗争依然非常严峻,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如何履行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职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五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关系 
(12/09/2009 18:08:20,7) [查看全文]
 
    职务犯罪的对策 
    □罗康华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制约 
    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职务犯罪追究责任时,由于会计资料的灭失,特别是单位账外“小金库”会计资料的灭失
(12/09/2009 17:43:17,11) [查看全文]
刑事律师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有权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
(07/24/2009 17:15:50,21) [查看全文]
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07/24/2009 17:15:03,24) [查看全文]
审判监督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 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
(07/24/2009 17:14:24,14) [查看全文]
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07/24/2009 17:12:10,17) [查看全文]
公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07/24/2009 17:11:24,18) [查看全文]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07/24/2009 17:10:27,23) [查看全文]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07/24/2009 17:06:23,16) [查看全文]
  第一,“不正当利益”难以界定。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解释;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解释为工作失误。因此,“不正当利益”应理解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因此建议借鉴1971年《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5条,在贿赂诉讼中,“如已证明被告人曾经给予或接受利益者,则除能提出反证外,该项利益应推定为罪项详情所指作为利诱或报酬而给予或接受者。”
  第二,“可以责令说明来源”的规定不利于督促司法机关主动行使职权。“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是一种选择性规定,司法如果懒
(07/20/2009 14:26:35,27) [查看全文]

    以股东同意可归结为被害人同意作为出发点, 如果公司业务执行人实施的侵害公司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是经由股东同意的, 那么, 公司业务执行人的行为是否还具有刑事可罚性? 换言之, 基于刑法学的观点, 股东同意需具备什么条件才是有效的被害人同意并因而能够对业务执行人的不法职务行为产生阻却刑法构成要件之效果?
    对于公司业务执行人只侵害公司
(07/20/2009 14:25:57,9) [查看全文]
避免权力造罪的几点建议 
 
    分析“记者诽谤案”,以及其他“因言获罪”案件,从官员伦理上说,行为者的所作所为是一种权力洁癖,从民主法治建设的角度看,则是权力膨胀观作怪,甚至就是权力造罪。为减少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避免在处理民众(包括记者) 言论问题上偏离民主法治的轨道,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领导干部作为一定区域的公共人物更应当有宽广的包容心,
(07/20/2009 14:25:40,6) [查看全文]
聚众斗殴罪中人数的确定 
 
    刑法理论通常认为, 聚众斗殴罪要求人数达3人以上,但对这里的3 人如何认识,理论和实务中看法不一,以地区性的司法指导意见为例:一种意见认为,斗殴的双方都应在3 人以上,双方才有分别成立聚众斗殴罪的可能;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一方人数在3 人以上, 则双方都有成立聚众斗殴罪的可能;还有种意见认为,3 人以上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3
(07/20/2009 14:24:52,8) [查看全文]
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逻辑 
 
 
——由一起先嫖娼后强奸案展开
方文军
 
■案情
    陈某(男,33岁)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卖淫女李某(27岁),商定嫖娼价格为一次300元、包夜800元。二人上午8时见面后,陈某先支付800元,并与李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下午15时许,因有其他人出更高价格嫖宿李某,李某遂要求陈某离开。陈某要求退还500元,李某不同意,陈某遂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07/20/2009 14:24:14,4) [查看全文]
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的思考 
 
    1997年修订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然而,八年多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这一规定已日益明显地反映出立法的滞后性、与其它法律的冲突以及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背离。本文意欲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看法,以期裨益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
    一、“委派”的概念
(07/20/2009 14:23:58,19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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