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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论
昨天,佛山警方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驱逐出境执行通知,将两名犯盗窃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据了解,这两名男子ALI(1978年1月生)、TAYEBI(1969年9月生),分别于2004年9月28日、9月11日入境,在广州租房子住。10月11日中午12时许,TAYEBI伙同ALI驾驶一辆粤A牌照的黑色小轿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批发市场,以兑换外币为由,伺机盗窃事主人民币8000余元,得手后驾车逃跑,途中被抓获。
  审讯中,这两名犯罪嫌疑人装疯卖傻,利用既不懂汉语也不懂英语的“便利”,矢口否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驱逐出境又称“限期离境”。指主权国家强制外国人限期离境。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有权将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人或外交人员驱逐离境。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被限期离境,在通常情况下,需由法院做出判决,是一种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门宣布,是一种行政措施;对外交人员,通常由驻在国外交部门宣布,是一种外交行为。
  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格规定,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驻在国的外交关系。(完)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在倡导人性化改造罪犯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用好监外执行这种人性化手段,更好地服务于罪犯改造工作。但是,一种好的刑罚手段,其效用的发挥,不仅要有刑事法律对这种手段的认可,还受制于刑事法律对这一手段适用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当刑事法律对手段的要求出现立法矛盾时,又会限制与影响手段的作用。我国当前的监外执行主要是由《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监狱法》(以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沈银7年多前曾是一名“百万富翁”,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他在监狱里组织了一支名叫“火鸟”的乐队。
  日前,北京市第二监狱举办以“纪念长征”为主题的合唱比赛,自弹自唱的参赛人员全部为监狱里的服刑人员。
  由沈银弹电子琴的“火鸟”乐队伴奏,十八分监区其他服刑人员用手语操表演的《感恩的心》,博得台下一片掌声。
  据介绍,沈银7年多前曾是一名腰缠万贯的“百万富翁”,时任某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他却因制造了海关走私大案而入狱,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邹声文、张宗堂)持有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犯罪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各类信用卡犯罪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从窃取、非法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种做法即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可见,一般累犯的构成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观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二是刑罚条件,即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被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三是时间条件,即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处死刑缓期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存在不同的主张。
一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
二是折算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颁布日期:1954-11-05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联络部政治处:
1954年10月29日关于询问贪污犯孟述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管制期满后应如何处理的来文收悉。
贪污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执行机关管制者,管制期满,一般须执行管制的机关首长批准,即可宣布解除管制,并报告同级人民法院备查。被告如在管制期间,坚持错误,不肯悔罪,执行管制的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管制或应执行徒刑时,得提出意见,送请同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此复附:人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抄各高
级人民法院:
你院〔62〕院办字第170号请求已收阅。对你们提出的报请州委批捕未准,而移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现答复如下:一、根据逮捕拘留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可能判处死刑、徒刑的人犯,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的规定,对于只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或虽有轻微犯罪但不够判处徒刑的人,是不应当逮捕的。又,根据逮捕拘留条例第十一条后段“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罪行较轻的,可以取保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刑罚目的的一种执行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抚养、照顾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供养直系亲
属可否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复函
  八月十五日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在缓
刑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原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刑罚或者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又不够具体,所以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缓刑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等现象,如有的法定刑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有的共同犯罪,主要是外地人和本地人共同作案,案犯所起作用相当,但外地人因已逮捕被判实刑,本地人因未逮捕而处缓刑,存在刑罚适用的不平等。同时,由于适用缓刑不当,导致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逐渐增多。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谈谈对适用缓刑的几点意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即非法证据能否采纳为定案根据问题,在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作法也截然不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此问题所涉及的社会价值的取向迥异:如果完全采纳非法证据则对保护人权不利,甚至使许多诉讼程序的规定流于形式;如果完全不采纳非法证据似又对制裁犯罪不利。而围绕这一问题长期以来的各执一端则表明: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和证据制度下,制裁犯罪和保护人权,作为法制建设中的两个杠杆往往难以保持完全一致,二者发生矛盾的现象在所难免。那么,如何完成对社会价值的成功取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1.关于首要分子的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可以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调度等多种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是否具体参与实施斗殴行为则在所不论。因为聚众斗殴是聚众性共同犯罪,内部可以存在必要的分工,因此首要分子不一定在犯罪现场,也可能一案中存在多个首要分子。 
  一般说来,以下几类可以认定为首要分子:(1)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作用,是犯罪活动发起人、召集人、串联人的;(2)在聚众犯罪中起策划作用,为犯罪活动献计献策的“智囊”人物,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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