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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45岁的易某从贵州前来贵港市经营一家发廊,因经营有方,生意较红火。
2007年5月15日晚,与易某相识的黄某要求他帮介绍一个卖淫女过夜,同意出价300元。易某称自己的发廊没有卖淫女,但愿意帮他联系,叫黄某先去宾馆开房,联系好后即用手机告诉他,并收取了黄某的300元嫖资。随后,易某联系好卖淫女蒋某,并给蒋某230元,自己留下70元。当晚,黄某与蒋某在某宾馆房间嫖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12/25/2008 23:37:04,7) [查看全文] 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马德“卖官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马德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同日,备受瞩目的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涉黑案也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被告桑粤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等14项罪名成立,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无独有偶,两被告都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这里,笔者要质疑的不是对两被告人该不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是两被告人应当被没收的“个人全部财产”究竟有 (11/24/2008 20:50:54,10) [查看全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的,或者执法不当,或者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而实践中罚金、没收财产(以下简称“两刑”)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严重。一是执行机关重视不够。人民法院既是“两刑”的判决机关,又是“两刑”的执行机关,存有重判决轻执行的思想倾向,表现在对“两刑”执行的人力、物力配备不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不到位。二是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有的检察机关尚未指定相关部门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有执行不到位的或 (11/24/2008 20:50:20,7) [查看全文] 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 (11/24/2008 20:50:00,14) [查看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4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备受社会关注的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议案和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法律草案提请审议。在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医生收回扣属商业贿赂犯罪 (11/24/2008 20:49:30,8) [查看全文]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10705 【实施日期】 19510705 【章名】 全文 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 本年6月4日函悉。你县因在学习“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 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时对该指示第二条发生疑义,呈请解答关于 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 中的股分和财产以外之财产应否没收的问题;兹答复如下: (11/24/2008 20:49:11,17) [查看全文] 我使用的《刑法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马克昌教授主编的,03版。 在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第三节“附加刑”中对于没收财产提到:是我国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刑种。 但是其他的资料好象又都说每收财产能单独适用,请问到底能么? 谢谢了~! 刑法》第34条明确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由法律明文规定所知,没收财产是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的,该书作者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 (11/24/2008 20:47:10,12) [查看全文]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赣州规划局原办公室主任吕卫华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吕卫华在担任赣州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虚开发票报账等手段,先后贪污公款共计38万元。吕卫华在担任赣州市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监察大队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万元。鉴于吕卫华在 (11/24/2008 20:46:49,6)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08/07/2008 10:23:49,18) [查看全文]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九三次会议、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二○○一〕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 (08/07/2008 10:23:22,14) [查看全文] 刑法罪名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法释[2002]7号 颁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3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 (08/07/2008 10:22:26,2) [查看全文] 贪污贿赂罪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最重要的犯罪,是最常见的职务犯罪,在我们受理案件中占比例较高。我们把这三个罪逐一介绍,让大家对职务犯罪有一个框架的了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对本罪的掌握,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对犯罪主体的掌握,因为贪污罪的主体原则上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又不仅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况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08/07/2008 10:08:10,27) [查看全文] 文 号:主席令[第二十七号]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9-12-25 专业分类:刑法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07/22/2008 12:13:56,2)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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