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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亲戚周某的儿子阿明今年14岁,自小身患残疾。今年5月,邻村的李某骗周某夫妇说,要带阿明到广州进厂打工,取得周某夫妇的同意后将阿明带到广州,用殴打、不给饭吃等方法胁迫阿明和其他未成年人帮他乞讨牟利。最近,阿明写信回来告诉父母后,周某夫妇便向广州警方报案。现李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读者 王兴新 
 
(12/12/2008 21:52:48,1) [查看全文]
法院判决犯贪污罪退赃获缓刑 
□李小兰 莫仕海 苏超宁 
    一单位副局长为单位到上级跑项目,预借了4万元公款。自认为办事送钱购物无正规发票,遂用一张虚假的发票报账冲销所借的4万元,并多领了5991元。结果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贪污罪查处。 
借公款跑项目 用假发票冲账 
    2006年6月
(12/12/2008 21:51:18,0) [查看全文]
    两村民因琐事争吵不理智动起粗来,一人将对方头部打成轻伤后自首,但仍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2月10日19时许,宁明县城中镇某屯农民李某与刘某在本屯一家代销店旁烤火取暖时,双方为小事争吵起来,刘某用拳头朝李某胸部打去,李某一怒之下,抡起一张小椅砸向刘某的头部。刘某顿时鲜血溢出,不得不到医院住院治疗。李某见闯了大祸只好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
(12/12/2008 21:50:35,3) [查看全文]
    前天,我亲戚周某和黄某等3人因参与赌博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赌资被全部没收。周某等3人承认赌博,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民警遂填写治安处罚决定,给予每人罚款5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并要求当场缴纳罚款。周某等人认交罚款后,民警出具了收据。第二天,黄某认为派出所无权作出处罚决定,而且不该当场收取罚款。请问,派出所当场处罚是否违法? 
    读者 侯现兰 
(12/12/2008 21:47:21,0) [查看全文]
    李某好逸恶劳,经常潜进小区居民家中偷东西,但他也只是小偷小摸,每次拿一支牙膏、几瓶牛奶、几十元钱等。派出所曾依法行政拘留李某3次,但他每次出来后都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依然我行我素。请问,对李某的行为究竟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 肖 苇 
    肖 苇读者: 
(12/12/2008 21:46:51,0) [查看全文]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与日常生活中所指的证据不同,它是特定的法律概念。具体说,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情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
(11/24/2008 17:28:24,4) [查看全文]
“单位证明”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实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许多刑事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单位证明”。有人认为,“单位证明”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为它是以组织名义出现的,而组织又必须通过某些个人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
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只要“单位证明
(11/24/2008 17:27:46,4) [查看全文]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不仅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控诉证据的衡量与判断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因为,如果违反了证据可采性的判断要求,侦查取证活动和公诉人的公诉活动就无法达到最终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笔者拟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两个层面对此问题作粗浅探究。
一、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大陆法
(11/24/2008 17:27:04,1) [查看全文]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
(11/24/2008 17:26:48,2) [查看全文]
干朝端当前,刑事诉讼证据立法已经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其中有些问题尤为基层司法部门的同志所关注,迫切希望这些问题能在立法中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包括:
  一、关于非法取得证据的采信目前,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大家的认识基本一致,即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持排除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可以依法重新取证。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则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没有涉
(11/24/2008 17:26:28,2) [查看全文]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根据其本质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大脑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使对它们的认识上升到理性阶段,从而在查明案情真相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审查判断证据是在证据已形成的基础上的思维活动,是从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的过程。与收集证据本质不同在于,审查判断证据不断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也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同时,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决定性步骤。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各种方法收集到的证据,难免错综复杂、泥
(11/24/2008 17:25:59,2) [查看全文]
内容摘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根据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定罪量刑,轻则侵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本文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还处在原始初级阶段,并建议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制定规则的意义和详细的规则草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 审查 认定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根据真实合法的证据认
(11/24/2008 17:25:19,1) [查看全文]
  在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理论问题的讨论中,不少分歧导源于对刑事诉讼证据中主观同客观关系问题的不同认识。本文就此谈谈我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粗浅认识,和有关同志商榷。错误之处,请予批评。
  理论来自社会实践,理论为社会实践服务,这是我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基本出发点和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正确地认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也就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总结我国政法机关刑事诉讼工作的实践经验入手加以研究。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政法机关)在中国共产
(11/24/2008 17:24:42,1) [查看全文]
疑罪从无,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前未将疑罪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对于疑罪案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我国法制的进步,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相协调。
  所谓疑罪,其实质在于收集、固定和使用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则必然形成疑罪案件,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只能作出无罪判决。近年来三分院辖区存疑不诉和无罪
(11/24/2008 17:23:54,2) [查看全文]
 我国近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刑事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初步形成了一些以规范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还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立法形式上的无系统性。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使用意见等多种形式。二是按需形成证据规则,出现证据规则的共存与交叉并存现象。如我国证据规则体系中,既有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又有规范证明力的规则。三是证
(11/24/2008 17:23:41,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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