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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实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许多刑事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单位证明”。有人认为,“单位证明”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为它是以组织名义出现的,而组织又必须通过某些个人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
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只要“单位证明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不仅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控诉证据的衡量与判断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因为,如果违反了证据可采性的判断要求,侦查取证活动和公诉人的公诉活动就无法达到最终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笔者拟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两个层面对此问题作粗浅探究。
一、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大陆法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干朝端当前,刑事诉讼证据立法已经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其中有些问题尤为基层司法部门的同志所关注,迫切希望这些问题能在立法中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包括:
一、关于非法取得证据的采信目前,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大家的认识基本一致,即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持排除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可以依法重新取证。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则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没有涉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根据其本质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大脑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使对它们的认识上升到理性阶段,从而在查明案情真相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审查判断证据是在证据已形成的基础上的思维活动,是从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的过程。与收集证据本质不同在于,审查判断证据不断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也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同时,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决定性步骤。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各种方法收集到的证据,难免错综复杂、泥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内容摘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根据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定罪量刑,轻则侵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本文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还处在原始初级阶段,并建议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制定规则的意义和详细的规则草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 审查 认定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根据真实合法的证据认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在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理论问题的讨论中,不少分歧导源于对刑事诉讼证据中主观同客观关系问题的不同认识。本文就此谈谈我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粗浅认识,和有关同志商榷。错误之处,请予批评。
理论来自社会实践,理论为社会实践服务,这是我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基本出发点和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正确地认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也就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总结我国政法机关刑事诉讼工作的实践经验入手加以研究。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政法机关)在中国共产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疑罪从无,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前未将疑罪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对于疑罪案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我国法制的进步,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相协调。
所谓疑罪,其实质在于收集、固定和使用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则必然形成疑罪案件,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只能作出无罪判决。近年来三分院辖区存疑不诉和无罪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我国近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刑事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初步形成了一些以规范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还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立法形式上的无系统性。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使用意见等多种形式。二是按需形成证据规则,出现证据规则的共存与交叉并存现象。如我国证据规则体系中,既有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又有规范证明力的规则。三是证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而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一审审判程序,则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重心。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做法,一改过去由法官主动纠问的传统做法,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断为基点重新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庭审模式,以期通过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现诉讼民主和公正,并为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此相适应,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移送起诉书、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从而将原来的全案卷宗移送、法官实质性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关于请求对姚里仁的伤情再次慎重作出司法鉴定的报告 大祥区人大内司委、大祥区公安分局: 关于大祥区板桥乡召伯村十组姚里仁、姚作新民事纠纷一案,现今已被姚里仁之子——现板桥乡派出所临时警员姚更全搞得十分复杂!板桥派出所将一起民事自诉案件硬是作为一起故意伤害的公诉案件来搞,派出所先是对我丈夫姚作新行政拘留,后又设法弄到另一方的所谓“轻伤”鉴定证明对姚作新刑事拘留,我及家人对姚里仁的伤情鉴定有怀疑,今特提请大祥区人大内司委、大祥区公安分局关注此案,再次慎重作出司法鉴定。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我一个朋友,被人打成轻伤,后派出所调解赔偿医药费,要求我朋友写了个保证书向检察院撤诉,保证不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但对方后来拒付医药费,现我朋友向重新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不知可以吗?先谢谢各位大虾了!
答:我一个朋友,被人打成轻伤,后派出所调解赔偿医药费,要求我朋友写了个保证书向检察院撤诉,保证不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但对方后来拒付医药费,现我朋友向重新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不知可以吗? 可以的。 你所咨询的这起原来由派出所立案的伤害案件,本来就是属于公安侦查、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请问专家,因我房屋间的空地的问题,我家与邻居发生争执,他们挑起事端围攻辱骂我们,在争斗过程中发生一些肢体接触,双方都有轻微受伤,当时已报110解决此问题! 事隔一年,邻居家再次挑衅,扬言以刑事案件起诉我们在上次争斗过程中致其右手小指骨折,已由公安部门鉴定为轻伤,丧失劳动能力!但据我们所知,她的伤残是早就形成的,并且我们的人也在那次争斗中受伤,他们的起诉会被法院接受吗?我们的人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是拘留甚至判刑吗?? 答: 对方可以提请刑事诉讼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邻居因为一点小事和我母亲吵架,被别人劝走.这人又上我家门两次,并骂我父亲和我母亲,又被其他邻居劝走,第三次又上我家骂,并踢我父亲几脚,被我父亲一下打到了鼻梁上,这小子住了半月院,后来也不知怎么找分局法医就鉴定上了轻伤,到派出所要求我父亲赔他6000元钱,他的医院收据是三千多元.他的轻伤鉴定上写的是( 鼻梁轻微变形,做了矫正手术,原文记不太清了)不过看着一点问题也没有.我家现在不想赔他那么多钱,他不愿意.如果调解不成,他去法院起诉,我父亲会不会被判刑?(派出所长说他有人,根子很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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