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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
  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罚金与没收财产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
(11/24/2008 20:03:05,2) [查看全文]
编者:早在本刊1996年第3期中以《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现实》为题,刊登了时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罗书平法官的文章,呼吁对法律规定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死刑复核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
在按照中央的决定,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今天,时任执行局局长的罗书平法官再次给本刊写来了有关死刑核准权“归位”前后法律适用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主张:《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最高人民法
(11/24/2008 18:12:40,3) [查看全文]
最高法院应当收回二十多年前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对这一问题人们基本上早已达成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细节上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过这一拖延已久的问题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11/24/2008 18:12:08,1) [查看全文]
概要
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以为某种借鉴。
本论文从结构上讲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
(11/24/2008 18:11:46,1) [查看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错位问题,它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继孙志刚事件后的又一次法律大反思的浪潮,也再一次吹响了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死刑适用制度改革的号角。随着公众的人权和程序公正意识的觉醒,以及对连续不断的冤案的深刻反思,人们发现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等存在着大量的制度上的弊端,因而来自不同群体、
(11/24/2008 18:11:10,2) [查看全文]
杀人偿命,自古已然。多少年来,这仿佛是中国人生就的理念,但是在今天全球开始探讨死刑存在的合理与合法性的时候,中国人也已经不再沉默……
我们面对死刑,是因为在走向现代化进程的社会中,死刑牵动着中国人的敏感神经;我们面对死刑,是因为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催生减少犯罪的希望,我们面对死刑,更是因为在我们展开关乎其存废的讨论时,我们也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透露,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这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重大问题的关注和争论。但是,中国现在面临的
(11/24/2008 18:10:43,1) [查看全文]
一 以舆论为理由的保留死刑论
(一)保留死刑的舆论
1.“国家也罢,刑罚法规也罢,都不能不承认生命的威严和伟大。文明国家的刑法废除死刑,实在是理所当然。”“时至今日,死刑的存废得失,勿宁说不是问题。作为
(11/24/2008 18:10:15,1)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
(11/24/2008 18:09:51,3) [查看全文]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
(11/24/2008 18:09:12,1) [查看全文]
12月14日,河北省沧县67岁的农民李春兴在老伴的陪同下到300公里以外的省城送锦旗。
在此前的一周,也就是12月7日傍晚6时,李春兴卸下只有死刑犯才戴的镣铐,在警务人员的护送下走出看守所大门。
看守所外没有一个前来接他的亲人。李春兴已经在看守所里被羁押913天,但是这个结果依旧让他悲喜交加。此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决他死刑,经过两年多的上诉,李春兴终获无罪释放。面对“生死两重天”截然相反的结局,李春兴痛哭失声。
67岁老汉被判杀人罪成立
(11/24/2008 18:08:43,1) [查看全文]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1
(××××)×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
(11/24/2008 18:08:13,1) [查看全文]
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2005年种种冤案“揭底”,显示2005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继续加快,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越来越成为改革的焦点和专家探讨的课题。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媒体对冤假错案的曝光程度、对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和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都“令人印象深刻”,而从另外一方面看,这也说明国家的司法机关越来越透明了,实际上,在2005年,以充分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有不
(11/24/2008 18:07:40,1) [查看全文]
1、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
(11/24/2008 18:07:14,1) [查看全文]
3月6日,是法院一审宣判付中涛死刑后的第三天,付中涛的父亲及其亲朋从九台驱车赶到10岁女童肖金萍的家中,向死者肖金萍的父母谢罪。肖家表示,他们也不希望付中涛被判死刑。
“都死一个了,别再死一个”
3月6日15时许,付中涛的父亲及付家亲朋来到肖家屋内时,肖金萍的父母正躺在炕上发呆。
“小金萍死了,我也很痛心。”付父低声对肖云成说,“咱们两家也无冤无仇,付中涛开车把小金萍撞死了,我对不起你们。现在他已经被判死刑了,我就替儿子求求你们了,都死一个了,别再死一个。”
(11/24/2008 18:06:47,2) [查看全文]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11/24/2008 18:06:12,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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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刑罚执行 (68)
  缓刑减刑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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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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