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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
    期间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诉讼阶段、各种诉讼行为所用的法定的时间。期间是法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所确定的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 
    期间以小时、日、月计算,开始的小时、日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期间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天开始计算。而且为了保证实际的诉讼期间,计算期间时,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对于上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而言,只要在期间届满前交给邮局寄出的
(03/18/2009 10:53:11,11) [查看全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
(03/18/2009 10:52:55,16) [查看全文]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
(03/18/2009 10:52:39,16) [查看全文]
 
    剥夺政治权利,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各种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03/18/2009 10:52:21,14) [查看全文]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来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
(03/18/2009 10:52:04,11) [查看全文]
    假释是我国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意思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其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确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在执行一段时间的刑罚后,附有一定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当然,假释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严格的程序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是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第二是适
(03/18/2009 10:51:46,18) [查看全文]
如何执行缓刑刑罚?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该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
(03/18/2009 10:51:32,15) [查看全文]
对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
(03/18/2009 10:51:00,11) [查看全文]
□韦 明 
    2004年7月5日凌晨1时许,31岁的乃善忠伙同他人携带胶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窜到西林县土产公司仓库附近,拆盗该公司一台仍在使用的价值1482元的变压器铜线。随后几天,乃善忠又伙同他人分别拆盗西林县八达镇移民红砖厂一台停止使用的价值3287元的变压器铜线和隆林县祥播水泥厂一台废弃不用的价值4560元的变压器铜线。乃善忠等人将3次盗窃所得铜线均拿到外地销售,所获赃款挥霍一空。 
(02/25/2009 21:37:03,27) [查看全文]
律师: 
    我对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不甚理解。比如盗窃犯罪案件是否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刑法第56条的列举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中没有盗窃犯罪。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56条的规定?盗窃犯罪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读者 姚运兴 
   
(02/25/2009 21:35:06,42) [查看全文]
□风 铃 
    颜峰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3年10月21日被减刑释放,颜峰本次犯罪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今年6月22日3时许,颜锋窜至桂林市安新洲新桥园陶某、阳某、黄某的租房内,盗得手机、金耳环等价值人民币1727元的财物、港币20元。
(02/23/2009 22:16:43,35) [查看全文]
  □林福光 陶永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人性化的教育改造等
(02/23/2009 22:05:51,39) [查看全文]
  □黄鹏飞 陈振学 郭爱文 
    黄某系湖南蓝山县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于次年3月进广西某监狱改造。 
    黄某在服刑期间不安心改造,于1997年7月8日下午2时许外出劳动时,趁机脱逃。尔后流窜社会5年多,今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脱
(02/22/2009 00:34:55,14) [查看全文]
  □韦焕成 孙钧杰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等组成完整的刑事监督体系。近年来,立案监督开展得有声有势,而刑事审判监督则大有弱化的趋势,与正在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形成很大的反差。 
    一、弱化原因 
 
(02/22/2009 00:14:42,18) [查看全文]
    我表弟原在县城某公司工作,已结婚生有一子,因爱人没有工作,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今年1月初,他因盗窃单位的物品被法院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执行。这样他就没有被送去劳改,但他的单位却开除了他。因他有一定的经商头脑,他在柳州经商的朋友就劝他到柳州一起做事,而他也确实面临经济困难必须挣钱养家糊口的现实。请问,如果他离开住所地到柳州经商是否允许? 
    兰怀好 
(02/22/2009 00:00:27,23)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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