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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法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警方同时查明,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
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此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
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1998年
(12/22/2008 22:49:05,0) [查看全文]
高校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上海某著名高校学生杨某,因缴不起学校课程昂贵的重修费用,一不小心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杨某是一名来自湖南湘西贫困地区的大学生。在上大学之前,黄某一直品学兼优,当时是以全县第一的高考成绩被上海某著名大学录取的。大学一年级时,杨某成绩很好。到了二年级,由于一时的松懈,出现了两门功课不及格,而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且需要缴纳昂贵的重修费用,两门不及格需要缴纳700元。而来自贫困地区的优秀学生杨某,具有极强的自尊心,再加上父母平时严格
(12/22/2008 22:48:31,0) [查看全文]
记者从昌平区法院获悉,一大学毕业生因绑架强奸“小姐”被判刑18年零6个月。记者得知,嫌疑人自称是因为找不到工作,囊中羞涩于是心生歹意,“小姐”在危急关头发短信向“妈咪”求救逃过一劫。
今年8月29日晚,昌平区一无名理发店丢失了一个“小姐”。第二天,理发店老板收到“小姐”的求救短信,原来是嫖客将“小姐”绑架了,要理发店老板拿出5万赎金。小姐”在短信里说,这个人很凶,不仅对她拳打脚踢,而且将她强奸。理发店的老板在年轻人指定的地点放了1000元钱。但是“小姐”发短信说,这远远不够。理发店老板
(12/22/2008 22:47:17,0) [查看全文]
偷窃的,被偷的,全被捕 
南京某大学的研究生李某偷了同学的电脑,成了一个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但是他自作聪明,说服被偷的同学肖某造假,降低盗窃的案值。最后,这个把戏被检察官看破,李某被逮捕,肖某成了涉嫌包庇罪犯罪嫌疑人,也被逮捕了。检察官对这两人的评价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囊中羞涩,贼手伸向室友 
李某前年考入南京某大学读研,肖某是他的室友。研究生的交往应酬较多,李某家庭条件有限,放弃了很多吃喝玩乐的机会。看着同学们潇洒地生活
(12/22/2008 22:46:55,0) [查看全文]
近日,蜀山区检察院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一名被告人的亲属特意从数百公里之外的江西峡江赶到合肥,给该院送上一面鲜红的锦旗,上面写着八个大字“公正司法,为国为民”,以感谢该院主诉检察官程鹏。
2005年12月22日,蜀山区检察院公诉科主诉检察官程鹏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系合肥某重点大学四年级学生,其在上学期间,先后7次在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处盗窃本校同学手机、电脑以及现金等,盗窃财物价值达9000余元。在认真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后,程鹏来到看守所提审王某某,通过讯问,得知王某某系因家境困难
(12/22/2008 22:46:28,0) [查看全文]
一伙青年勾结在一起,甚至有大学生在内,专以夜行单身女青年为目标,实施抢劫甚至强奸,短短20多天作案10多起,抢劫财物价值20余万元。日前,这一特大恶势力团伙被西安市莲湖区警方摧毁,团伙成员10人被刑拘,另有1人在逃。 
今年下半年以来,以曾庆怀、曹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在西安市多家娱乐场所以“护场子”为名,强行收取保护费,随意殴打、伤害他人。10月10日晚11时30分,曾庆怀伙同手下20多人手持砍刀、棍棒等,到丰庆路一娱乐场所强行收取“护场费”,遭拒后便将该娱乐场所的电脑、
(12/22/2008 22:46:06,1) [查看全文]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
(12/22/2008 22:45:50,0) [查看全文]
    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客观和主观因素是指影响大学生形成违法犯罪心理外在及内在影响因素。
        1、物质利益已经不再被人们视为是“拜金主义”和“思想腐化”的反映,这块昔日烫手的“山芋”反而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头戏”,改变了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有些人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正是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刮进了校园
(12/22/2008 22:45:27,0) [查看全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因此,心理健康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治本措施,需要引起我们的特别重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紧张、竞争的加剧,精神类疾病发病率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大学生也不例外。“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沃建中博士主持的课题组的问卷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有心理障碍者占16%至25.4%。其中有焦虑不安、恐惧、神经衰
(12/22/2008 22:44:07,0) [查看全文]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缺少任一条件,行为人都不能定罪。
条件一:法益受到侵害。
条件二:存在一个危害行为。
条件三:有一个犯罪主体。
条件四:主观上有过错。
(12/22/2008 22:43:48,0) [查看全文]
法制日报12月26日第三版刊登了《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时有委员提出,刑事制裁鉴定胎儿性别有效性堪虞 》一文,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刑法修订草案,该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 ”纳入犯罪的范畴。几位人大代表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而笔者则认为将 “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作为定罪的前置条件,不科学。因为,行为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孕妇不可能马上就中止妊娠,这
(12/22/2008 22:43:07,1) [查看全文]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
(12/22/2008 22:42:31,1) [查看全文]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12/22/2008 22:42:08,1) [查看全文]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2/22/2008 22:41:38,0) [查看全文]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22/2008 22:41: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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