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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死缓减刑和数罪并罚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答: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犯罪 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对于在押人员的选举权问题有几种不同情况:?
1、在押的已决犯,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律没有选举权。?
2、对已在押,但尚处于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凡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体含义,对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出售的行为。明知是赃物,低价收买归己,或低价收买后高价卖出从中渔利,也是销赃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销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公司或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1月24日,1) [查看全文]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
(11月24日,0) [查看全文]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没有被剥夺自由,但被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在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
(08月07日,19) [查看全文]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没有被剥夺自由,但被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在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
(08月07日,6) [查看全文]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
    (1)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08月07日,7) [查看全文]
 一、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刑法中生命起始的标志能说为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生命的终止我国实践中
(08月07日,8) [查看全文]
  [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
(08月07日,6) [查看全文]
  刑期的计算是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它关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犯罪人的自由与权利。现行刑事法律关于刑期的计算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近日,本刊结合两则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学者就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刑期计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减刑后再审改判、监外执行期间又被羁押如何计算刑期
(08月07日,6) [查看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司法机关对“户”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审判机关却认定不属于入户抢劫;反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而审判机关却认定为入户抢劫,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这种现象仍然存在。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入户抢劫中“户”的
(08月07日,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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