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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24/2008 20:01:22,1) [查看全文]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 (11/24/2008 17:33:20,1) [查看全文]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一是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的对象必须是吸食、注射毒品 (11/24/2008 17:32:21,1) [查看全文]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1/24/2008 17:31:57,1) [查看全文]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 (11/24/2008 17:28:43,1) [查看全文] 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国家监管罪犯的制度,应受到刑法追究。至于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经过领导批准同意”、“交纳了现金”,而认为其是被合法释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 首先,私放罪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9条的规定,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才能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无权自行释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员擅自释放罪犯,发给释放证明书,这是一种越权行为 (08/07/2008 15:59:42,7) [查看全文]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 (08/07/2008 15:58:53,12) [查看全文]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08/07/2008 15:58:36,32) [查看全文]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08/07/2008 15:57:56,11) [查看全文]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问题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行为,任何权利的形式都有一定的条件和界限,正当防卫也不例外,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五个方面的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对这些条件的,要从正反两方面入手,即不仅明确各项条件 (08/07/2008 10:07:25,20) [查看全文]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该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包括三类: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本章罪只有《刑法》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其他犯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由于该类的罪行基本都是常见的、多发的犯罪,也是典型的自然犯,我们承办的案件中数量很大,因此我们介绍几种典型的犯罪。 (08/07/2008 10:06:10,7) [查看全文] 作为专案组组长,在提审一特大涉黑案嫌疑人马献洲时,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代理副大队长杨拥军竟收取马献洲托人送的10万元现金。记者15日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获悉:因犯受贿罪,案发前已调任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的杨拥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1年,时任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代理副大队长的杨拥军,受领导指派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马献洲“中州脸谱歌舞厅”寻衅滋事案和“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马献洲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07/22/2008 09:15:53,6) [查看全文] 凭着手中掌管的建设项目审批大权,大肆与建筑公司老板进行权钱交易,在6年时间里非法收受房产、现金等财物120余万元。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市规划建设局原局长杨建中日前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杨建中在1999年至2005年5月任眉山地区建委副主任兼滨江路开发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眉山市建委副主任、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113万余元(含现金和房产折价)、美元2.5万元,此外 (07/22/2008 09:14:34,8)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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