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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例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
(06/08/2009 18:34:26,26) [查看全文]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 、客观要
(06/08/2009 18:33:44,22) [查看全文]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欺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行为既可以直接针对儿童实行,也可以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婴幼儿偷走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收养或者供其使唤或奴役。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欺骗、利诱手段,但二
(06/08/2009 18:33:09,14) [查看全文]
一)遗弃罪的概念与特征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扶养人拒绝扶养,便是对其受扶养权利的严重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兄弟姊妹之间的扶养。
(06/08/2009 18:32:34,18) [查看全文]
(一)虐待罪的概念与特征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虐待行为有两类:一是肉体上的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
(06/08/2009 18:31:17,14) [查看全文]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与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客体主要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暴力干涉他人恋爱自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暴力干涉他人结婚自由,也构成本罪。由于必须使用暴力方法,故本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
(06/08/2009 18:29:48,18) [查看全文]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与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客体主要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暴力干涉他人恋爱自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暴力干涉他人结婚自由,也构成本罪。由于必须使用暴力方法,故本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
(06/08/2009 18:28:37,15) [查看全文]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体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破坏选举的行为,侵犯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为。破坏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伪造选举文
(06/08/2009 18:27:50,14) [查看全文]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领导地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至于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并无特别要求。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6/08/2009 18:27:18,7) [查看全文]
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与特征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都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严重
(06/08/2009 18:26:48,6) [查看全文]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非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例如,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制止某人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或者强迫他人信仰这种宗教,而不准信仰那一种宗教;或者破坏他人的宗教信仰活
(06/08/2009 18:23:29,10) [查看全文]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本罪不要求某一出版物完全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只要出版物中具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部分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成立本罪。出版物包括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利用少数民族的历史、习惯等,对其进行嘲讽、丑化、贬低,损害其民族形象和尊严。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出版物的责任编辑、审稿人、作者等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
(06/08/2009 18:22:56,12) [查看全文]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向不特定或多数人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是指向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鼓动民族之间的仇恨,包括煽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仇恨、此少数民族与彼少数民族之间的仇恨。所谓煽动,是公开或秘密地以语言、文字、图象等方式,散布破坏民族团结,引起民族仇恨、歧视的言论的行为。只要实施煽动行为情节严重的,便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249条规定,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06/08/2009 18:22:37,7) [查看全文]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被监管人,包括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还在服刑的罪犯和正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这里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劳教机关的干警。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48条规定,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
(06/08/2009 18:22:16,10) [查看全文]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本罪主体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主现方面只限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暴力取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06/08/2009 18:21:56,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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